负责全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统筹组织工作;组织编制市场监管相关应急预案,起草市场监管相关应急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方案草案;统筹组织市场监管相关应急演练和培训;依职权统筹、指导、组织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对、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落实全区市场监管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统一收集、分析、监测应急信息并提出应对建议;分析评估市场监管安全总体状况,统筹建立市场监管安全风险预测、预警和再评价机制。承担南沙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对区有关部门和街镇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工作。
(十八)审批管理处(登记注册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处)。
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按权限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内资和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按权限负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标准的相关许可及备案工作;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信息报送、统计等工作。
(十九)组织人事处。
负责本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建设、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本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公费医疗工作;负责本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和统战、侨务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四、直属机构
设立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场和质量监管执法大队),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正科级直属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局执法办案规范,统筹组织本局执法办案工作,分级分类查处辖区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案件;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五、派出机构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下设9个正科级派出机构,分别是:万顷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黄阁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横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东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大岗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榄核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南沙街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珠江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龙穴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上述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在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的领导下,负责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办理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人员编制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编制149名,其中:行政编制29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20名。
(一)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机关编制70名,其中:行政编制29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二)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场和质量监管执法大队行政执法配专项编制12名。其中:大队长1名(正科级)、副大队长2名(副科级)。
(三)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9个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7名,其中:所长9名、副所长18名,具体分配如下:
万顷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横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榄核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珠江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龙穴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各7名,黄阁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东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大岗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南沙街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各8名。
七、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挂广州市南沙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与相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与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的职责分工。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安全、酒类食品安全、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拟订餐饮业、酒类、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2.与区公安分局的职责分工。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与区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发现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区公安分局,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区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作出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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