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权限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组织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督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四)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五)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协助开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直销和传销活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
(七)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活动;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对违反商标、广告、合同、经纪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推动质量发展和名牌发展战略政策措施的实施;拟订提高全区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监督管理质量体系与产品质量的认证;组织推进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实施,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提高全区计量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管理计量器具,规范和监督管理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
(十)负责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提高全区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
(十一)承担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参与调查处理,监督管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十二)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责任;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十三)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落实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
(十四)监督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化妆品相关标准的执行;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五)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和中药材质量,监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使用。
(十六)落实食品药品企业主体责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进实施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镇、街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八)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以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开展相关产品的抽查检验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产(商)品召回的监督实施工作。
(十九)负责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统筹组织工作;组织制定市场监管相关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制度和方案;组织市场监管相关应急演练和培训;依职权统筹、指导、组织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对、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分析评估市场监管安全总体状况,统筹建立市场监管安全风险预测、预警和再评价机制。
(二十)承办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后勤、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督办、议案提案办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综合治理、信访、安全保卫、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新闻宣传等工作;统筹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调研、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重要事项的组织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负责指导和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本局案件核审、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具体承办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组织开展法制和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单位法制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
(三)监管创新处(市场信用建设处)。
负责探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跟踪、研究分析国内、国际市场监管发展趋势,收集整理和开发利用信息资料,开展市场监督管理业务工作的调查研究;统筹协调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综合评估机制工作;组织协调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系统的开发和应用。
(四)企业监督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从事生产活动的其他经济组织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年度报告工作;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商事主体信息公示的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等监管制度;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建立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五)公平交易监督管理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责任编辑: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