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村玉山后的175亩果园林地,经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甘井子分局、泡崖街道办事处确认,该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属泡崖村村民所有,土地类别为林地,项目用地不符合大连市城市中心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而,该地产权在如此清晰的状态下,却被他人从2006年强占至今。个中原因何在?
村民举报称林地被强占
2019年6月9日,泡崖村的数名党员王汝明、庄虔喜、徐财涛在村委办公楼的会议室实名向《法律与生活》记者反映情况并举报孙某奎、孙某霞(市人大代表)兄妹二人强占泡崖村175亩集体果园林地十余年的全过程——
2006年10月份的一天,孙某霞、孙某奎纠集几十人持木棍,强行闯入泡崖村玉山后果园林地,以暴力手段将在此负责管理和劳动的村民全部赶走,强行霸占175亩村集体果园林地。违法毁林砍树修建家族墓地。为阻止村民进入,又增设铁丝网围栏并雇人看守。十多年来,村民集体上访不断,村委会一直要求其归还村集体果园林地,问题至今也没有得到解决。
2017年8月9日、10日、11日,迫于无奈,全体村民连续三天自发来到玉山后果园门口,要求孙某霞、孙某奎归还强占的果园林地,并支付十余年来的土地使用费。该二人对村民最基本的诉求不但不予理睬,且用高压水枪将村民暴力驱赶。经泡崖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多部门对村民进行劝导后,并承诺一周内给予答复,妥善解决。时至今日,村民也未得到答复和任何解决方案。
记者采访受到推诿
2019年6月10日,《法律与生活》记者就泡崖村村民所反映的情况,欲对甘井子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了解采访,在甘井子区政府一楼大厅的接待人员给宣传部打了数次电话后,过了约半个小时左右,宣传部一位自称姓刘的工作人员下楼查验了记者的证件,在记者还没向此人表明采访对象和事件时,该工作人员如有“未卜先知”能力似的便说:“这个事件区里管不了,都是市里来协调的。”
记者:泡崖村归甘井子区行政管辖范围之内,村民反映该村的集体土地被强占,应该归甘井子区管理。
刘姓工作人员:你们是北京的记者,层面太高了,我们这里有规定,需要去市委宣传部经同意后,由市委宣传部通知我们才可以采访。
记者:你所说的是代表个人意见还是区宣传部意见?有没有国家法律文件规定或地方文件规定?
刘姓工作人员非常无奈地说:“你也别为难我,我只是按照领导的意思(办)。”
为了证实甘井子区宣传部的说法是否真实,记者电话联系了大连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一自称姓王的人员告诉记者,你们有采访函吗?提前给我们联系了吗?
记者:有采访函,没有提前联系。
王姓人员:有采访函还必须要经过领导批准才能采访。
记者:需要经过哪位领导批准啊?
王姓人员:我们层层上报呀,根据你们的情况,领导不得做个批示呀?批准了以后你们才能上甘井子啊,就可以给他们说这个事了,你们做记者的都明白,上哪都得必须先跟哪联系。你们要是采访,就必须先给我们来个函,经我们批准才能采访。
记者:新闻记者来采访必须要先给你们发个采访函,经你们同意后才能采访吗?不经你们同意,记者就没权利采访吗?
王姓人员:具体新闻采访制度我不太清楚啊,要不我给你问一下啊。
记者:你不清楚采访制度是吗?
王姓人员:我只是宣传部办公室,只是负责......
记者:你既然不清楚采访制度,为什么说必须要记者先发个采访函经你们批准才可以采访呀?
王姓人员:因为我这经常接到关于记者采访的函件,我在宣传部两年了没有遇见过不发函直接过来采访的,都是发了函经批准后才能采访。我对你们的采访制度不太清楚,我把我们新闻处的电话给你,你联系崔处长吧。
随后,记者拨通了大连市委宣传部新闻处的电话,记者向该处表明了采访意图以及上述的“采访制度”,接电话的人员对上述所谓的“采访制度”觉得挺奇怪的,表示无法理解,说崔处长在开会,一会就散会了,散会后向崔处长请示。记者在该人员处得知宣传部办公室刚才接电话的王姓人员是办公室主任。
11点30分,记者电话联系上了新闻处的崔处长。崔处长表示,只要持有有效记者证和介绍信就可以直接去受访单位采访,不需经过任何部门和任何人,如果在采访中遇到阻力就让受访单位联系新闻处。
官方及民企证实175亩林地产权归泡崖村村民集体所有
下午,记者来到甘井子区泡崖街道办事处,就泡崖村175亩集体果园林地被强占一事进行采访。街道办事处的两名工作人员称,该175亩果园林地的产权清晰明确,就是归泡崖村集体所有,至于这175亩林地里有没有违法建筑和墓地我们也不太清楚,因为我们办事处的人员根本就进不去。
土地权属证明1
土地权属证明2
记者:据村民讲,强占该地的孙某霞是大连市的人大代表?
办事处:我们听说是。
记者:我们就此问题欲采访孙某霞,可以联系到她接受采访吗?
办事处:该果园我们就进不去,都有人看守,不让进,我们也联系不上此人。
记者注意到,反映人提供的材料中有一份1992年3月1日甲方大连市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现大连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大连甘井子区辛寨子镇(现泡崖街道办事处)泡崖村金星实业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
双方关于泡崖村全村规划为大连市泡崖安居小区建设有关事宜,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市政府规划建设泡崖安居工程,全面占用泡崖村集体土地并承担如下责任。
1、金星实业总公司逐步过渡,合并为大连市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直属企业。
2、负责现泡崖村各工厂、牧舍等搬迁改造,新厂新舍建成后并入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3、负责泡崖村村民的就业,村民在服从安置的情况下,不论企业经营如何,都要保证村民日常生活费用。村民的工资待遇最低标准,不低于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职工的最低工资。村民与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职工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4、负责交纳村民的劳动保险、人寿保险、医疗卫生保险等费用,享受总公司职工同等待遇。
5、村民住房由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按照动迁标准给予全面安置。村民原旧房拆迁补偿费,按原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0元,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陆续将款拨给泡崖村,由村委会发放。
6、从1992年开始负责泡崖村村民年终分配差额拨款,直到合并完成村民由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发工资为止。
7、泡崖村党总支部书记、金星总公司总经理金国财由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聘任副总裁,其余干部逐步转变为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统一领导,统一开资。
8、金星实业总公司和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合并后,由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党委统一领导,统一经营。因国家政策和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分离时,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一切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均五五分成,即各50%承担债务和权利。
9、泡崖新区安居工程建设及一切配套工程和区内搬迁改造、动迁安置等投资由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责筹集运作。
10、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对历史负责任,泡崖村金星总公司对外债务如银行贷款等统由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责偿还。同时,最低保证全体村民20年内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社会保险。
二、乙方:
1、泡崖村及金星实业总公司的财产、经营和产权运作,要逐步转变为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统一领导、统一经营、统一产权运作。干部、人事统一选聘。从1992年开始到2003年,达到一个体系,完全统一到一家人。
2、泡崖村、金星实业总公司的所有集体土地、工厂、商店、牧场、果园等财产全部交由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统一领导、经营,即实行全部合并。
就此协议内容,记者于6月10日下午采访了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两位高层管理人员。该公司称,自从与泡崖村金星公司合并后,我们只是开发了一些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到目前,都是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村里退休社员开工资,村里有板厂、奶牛场等,一直都是泡崖村自己管理和受益,至于村民所反映的175亩果园林地也是村民的集体财产,和新型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关系。那果园我们公司也进不去。
记者在反映人提供的材料中发现了一份按有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甘井子分局公章的证明,证明内容如下,本图红线范围内,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属泡崖村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类别为林地,项目用地不符合大连市城市中心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证明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
为了了解孙某霞占用泡崖村175亩集体果园林地是否有法律依据, 记者从一知情人处得知孙某霞的电话。6月12日上午10点55分,欲对其进行电话采访,但孙某霞的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随后,记者又拨通了其公司行政人事总监的电话,但被对方挂断电话。
记者在返程的路上,接到了一知情人发来的由大连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如下,甘井子区泡崖村玉山后175亩集体果园林地权属为泡崖村村民集体所有。该果园林地不在1992年3月1日大连市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大连甘井子区辛寨子镇泡崖村金星实业总公司签署的《协议书》范围内。我公司从未参与过该集体果园林地的经营和管理。该集体果园林地的权属与大连市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无关。(备注:大连市新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1999年变更为大连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泡崖村、街道办事处、国土部门和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认可泡崖村玉山后的175亩果园林地归泡崖村村民集体所有。在产权如此清晰明确的情况下,孙某霞为何可以无偿占有十余年之久?其行为是否涉嫌非法侵占?由于村民不断上访,该事件在当地已造成恶劣影响,村民与政府人员为何都不能进入该果园?难道仅因为孙某霞是市人大代表还是有人为其“撑伞”?在采访中,受害村民代表气愤地说:“现在国家正在扫黑除恶,其口号是:有黑打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我们村的175亩果园被侵占这么多年,总得给我们一个说法吧,下一步,我们将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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