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四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设置与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设施,其设置应当基本符合《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售凉茶的饮品店,应当提交所使用的中药材原料清单备案。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四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半成品制作、成品加工、餐具与工用具(含容器)清洗消毒、原料存放、售卖等功能区。同时经营糕点类食品和自制饮品的,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糕点店的成品存放场所(或区域)应当与其他食品场所相对分开。
制作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和裱花类糕点应当分开设立专间。
第四十条 没有条件分类设置清洗消毒水池的经营者,有关设施的设置要求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要求和自酿酒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章 第五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四十一条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管理企业等食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相应配备至少1名以上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申请许可时提交下属食品经营门店或承包管理的单位食堂名单、地址、联系方式等备案。
第四十二条 食品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其经营模式,应当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使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追溯系统。建立食品采购、配送电子管理台帐,内容包括:供货商信息和产品采购信息、配送点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食品的品种)等。制作一式两联以上的配送清单,分别由总部、门店留存。配送清单的项目内容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配备与配送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仓库和设备设施。
(三)配备一定数量的密闭运输工具,且与配送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四)配备与配送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以快检为主要手段,重点对统一采购的生鲜食品原料与非预包装食品进行检测,有条件的配置常规检验设备设施。
(五)设置相应的食品安全培训场所与设备设施,为所属门店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提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经营管理制度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000m以上,以提供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200~1000m(含1000m),以提供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200m(含200m),以提供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饮品店,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m以上,以供应现场制作的冷、热饮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糕点店,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m以上,以供应现场制作的中、西式糕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小餐饮,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m以下(含50m)的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农家乐等规模较小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农村地区小餐饮的面积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至100m以下,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餐饮管理企业,指承包经营单位食堂或者为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委托管理服务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不包括餐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
食品经营管理,指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或者餐饮管理企业等经营者,向其属下门店提的食品统一配送、运营管理、人员培训等形式的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十四条 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供餐场所暂不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畴。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第一类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于食品销售经营者).doc
第二类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于餐馆,单位食堂).doc
第三类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于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doc
第四类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于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doc
第五类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于食品经营管理单位).doc
(责任编辑: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