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二十五条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通则》的规定。
单位食堂的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得小于30m,就餐人数人均面积应当不小于0.2m。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备餐场所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不在备餐场所分餐的托幼机构食堂以及部分送餐到教室分餐的中小学食堂除外。
其他单位食堂和其他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的餐饮经营者的备餐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用操作场所或专间的要求设置。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应当提交与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复印件以及承包者具有相应食品经营管理能力的证明文件。
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相应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设置专用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非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大型餐馆和各类学校食堂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应当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小型餐馆没有条件设置各类清洗消毒水池的,可使用桶、盆等容器代替,但应当设置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和2个以上的水龙头,确保清洗、消毒等操作在操作台上进行。用于食品原料清洗、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工用具清洗的容器应当分开专用,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二十七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的,除对通用要求项目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对相关食品加工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八条 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作应当分开设立专间。生食水产品还应当相应设置前处理专用场所及相应设施。
直接接触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用水应当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第二十九条 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成品存放区域应当与半成品加工、加热熟制区域相对分开。制作裱花类糕点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
仅制作少量、品种单一的中式面点,可不设置独立的专用操作场所。
第三十条 自制饮品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
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当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检验合格报告。自酿酒仅限于在本门店销售,在制酒过程中不得使用压力容器,不得用酒精勾兑调制。
第四章 第三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三十二条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设置和设备实施应当符合《通则》的规定。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得小于300m.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三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三十三条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配送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自制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酸奶、乳酸发酵饮料、鲜榨果汁以及其他冷冻饮品)、裱花蛋糕以及其他冷加工糕点,但中央厨房以半成品形式配送至门店后现场改刀的烧卤熟肉制品以及现场调制的凉菜、沙拉等冷食类食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为配送食品的容器(或包装)标注产品信息,如加工单位、生产日期或批号及时间、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或加工方法等。
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系统,食品采购、配送台帐使用信息化管理;制作一式两联以上的产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项目内容包括配送单位名称、配送对象、配送日期、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发货人、收货人等。
第三十五条 中央厨房仅限于为本餐饮服务单位所属(含加盟)的餐饮门店配送食品成品或半成品。
配送门店清单、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在申请许可时一并提交备案,如发生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许可审批部门。
第三十六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具清洗消毒应当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检验室应当配备相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具有快速检测食品原料中兽药残留、农药残留等理化指标和检验食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指标以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大肠菌群等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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