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实际,省局对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将实施主体名称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后的《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4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餐馆(大型、中型、小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具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
第七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不含烧卤熟肉)、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不含裱花类糕点)、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不含自酿酒)、其他类食品制售(具体到品种**)、食品经营管理等。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管理项目仅适用于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或餐饮管理企业的许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对多种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归类。
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给就餐者现场消费的酒水饮料等非自制食品,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销售类的经营项目。
食品销售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拆封、简单加热提供给消费者即时食用的,列为散装食品销售,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制售类的经营项目。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九条 许可机关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结合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分类进行。第一类: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含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第二类:餐馆,单位食堂;第三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第四类: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第五类: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
第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经营管理等经营项目,从事网络食品销售、食品自动售货销售,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等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餐饮服务企业还应当提交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相应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必要时,可另行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第十三条 对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经营业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食品经营许可审批过程中试点推行“申请人承诺制”制度,简化和优化许可流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与监管,促进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以当场或者当天发放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类事项,由后续监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在食品销售经营者、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等食品经营许可审批过程中优先推行“申请人承诺制”制度。
“申请人承诺制”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鼓励食品经营者通过安装视频监控、建设透明或开放式厨房等形式,畅通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渠道。
(责任编辑: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