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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张东明,身份证号码为:15042419680930001X,是赤峰亚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戚振芬的丈夫,因此案给我的妻子在精神上、身体上、经济上造成莫大的压力和伤害,导致无法亲自诉说此案经过,现由我代替我的妻子对本案过程做简要说明。
赤峰亚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亚润公司)位于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北工业园区。于2012年6月12日依法成立,于2012年8月开始建设。亚润公司将建设工程任务于2012年8月总承包给了马志伟(含工、含料、含装修),工程全部竣工后总造价约为人民币1530万元(含材料费、人工费、装修费)。我公司多次找马志伟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马志伟以各种理由推脱未签。在亚润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马志伟将此工程清包(只负责人工)给了没有施工资质赵子刚,且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亚润公司在马志伟的要求下已多次给付赵子刚工程款,合计人民币262万元。在绝大部分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赵子刚于2013年9月撤出工地,并说当时和马志伟约定的工程价款为每平米370元。赵子刚于2014年将亚润公司起诉至林西县人民法院,赵子刚要求亚润公司给付其尾欠工程款2470981. 48元。在庭审过程中: 马志伟代理人已向法官提交影音证据证明马志伟与赵子刚协商价格为每平米270元,并且有证人出庭作证,亚润公司向法庭提交录音资料一份,证明马志伟与赵子刚之间为违法转包关系。特别说明的是截止2015年4月,我公司总计付给马志伟工程款14498223.45元超付600万元,自赵子刚撤出工地后,马志伟也没有继续施工。
史无前例的司法保护下的诉讼历程如下:
一审判决。2014年12月10日,林西县人民法院一审法官张福明、房军判决赵子刚与我公司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并再给付赵子刚施工费1530130. 48元。
二审判决。我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高院再审。我公司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高院判决撒销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林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发回林西县人民法院重审。经高院判决:1、本案诉争工程是否竣工并验收合格。2、应结合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询价。
林西法院法官再审。赵子刚提出工程鉴定,法院也委托了第三方做了鉴定,但赵子刚对鉴定结果不满,林西县法院也没有采纳鉴定结果,此次开庭不了了之。
林西法院黄福军法官再审判,并且判决标的额度判的越来越大,判决标的越打官司越多真是闻所未闻。
林西县法官张福明、黄福军庭审中故意混淆事实不容我方辩解,该案件发回重审前经历三级法院审理,并且在几次庭审过程中,双方都确定没有书面约定过涉案工程价款,而赵子刚伪造证据,出示了一份不是我公司人员书写和打印而是由赵子刚本人写的《承诺书》,随即林西法院对本案做了判决。而我方出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并没有得到林西县法院的支持。试问,法院是谁的保护伞?是代替谁跟我们打官司?法律的天平根本没有体现出公平二字。这个案子,几乎是赵子刚怎么提要求法院就怎么判决。法院使用的证据明显有错误,工程量是赵子刚口头提出,我方并不承认,而法院对其自己委托的鉴定公司结论不予采纳,自相矛盾。
法院保全了亚润公司9500多万元的资产,并且查封了公司账户,造成企业不能签订合同,因无法开具供货发票而不得不停产、停业,投资方撒资、供应商停止供货,客户停止合作,近20名工人下岗,目前企业已经关门。这场官司给企业造成的各种损失合计多达1亿多元,还有就是我们的个人失信带来的巨大精神损失无法估量。我们现在居无定所,唯一的一套住房也被保全,我觉得我人格上的伤害已经无法弥补,我爱人被这件事已经折磨的体无完肤,精神失常。可见维护赵子刚权益成本之高,天理何在?
一件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在林西法院的审理下,历经六年,几乎穷尽了所有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案件从立案、审理、执行、再审,人民法院在证据收集、查封、强制执行等方面可谓劳心费神。但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收集、法律使用等诉讼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我公司恳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案件的调查,是谁在保护恶势力横行霸道肆意妄为?是谁在保护赵子刚无理诉求?法院为何无视我司合法权益并查封我司账户?这不仅在经济上造成了非常大损失,在精神名誉上也造成严重伤害。我们希望早日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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