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李漠
雷州市位于雷州半岛中部,隔海峡与海南相望,是湛江市下辖的县级市。
地处雷州市客路镇中华路10号的客路油料加工厂(下称:油料厂)的房子,早已物是人非:十六年前雷州市法院执行局将该厂的百余名职工、家属赶走后将房产拍卖。此后,中标人将该房产租赁给他人做小生意。
这起执行案,引发了多方的关注与质疑:油料厂的法定代表人叶为光、职工陈龙等人至今不服还在申诉;时任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常委的陈智至今认为法院执行错误,他还在关注本案;客路镇人大曾以题为《关于雷州市人民法院错误查封拍卖客路油料厂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报告》的文件向雷州市人大表明态度和请求:若雷州市法院强制查封和拍卖该厂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我镇认为属于非法侵权行为,请领导从速、依法过问此事,纠正执法人员的错误行为;客路镇政府曾致函雷州市法院:油料厂不是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无利害关联。根据《企业法》的规定,现申请贵院尽快启动法律程序纠正原错误执行油料厂财产的案件。
“16年来,我们不停地复议和申诉,但都没有结果。今年年初,湛江市中院受理了我们的申诉,但至今没有开庭!”2019年7月8日,叶为光激动地说:“我们的房产被执行走却没有任何安置和补偿,我们生活困苦,已有三分之一老职工凄惨离世,健在的我们都已经八九十岁,生活依然艰难,我们恳请湛江市中院早日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依法纠正拍卖我厂房屋的错误行为,将被拍卖房屋执行回转给我们!我们还能等到那一天吗?”
(叶为光老人向记者介绍情况)
“自力更生建厂,奋斗四十余年,又自筹资金兴建二层楼”
“要说清我们的事情,得从1957年说起。”坐在记者对面的油料厂法定代表人叶为光操着浓重的雷州方言对记者说。
“那年,我们10多人自愿集资兴建了油料厂。那时,受资金限制,我们临时搭建了板房当做生产车间。大家齐心协力,拼命工作,企业利润逐步增加。到了1975年,我们就用企业的资金开始建造砖瓦结构的二层楼房。当时,在客路镇还没有哪家企业有楼房,连客路镇政府都是在平房里办公。1976年楼房建成(建筑面积为977.7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1008.61 平方米),我们用一楼的9间房子当生产车间和销售门市,把二楼当作职工住房,住了十六七户共计100人左右。”叶为光称,“新楼房投入使用后,我们的企业的发展势头更好了,职工人数不断增加、效益越来越好,截至2002年初,职工人数已有32人,每名职工的月薪可达500元左右。这在当时、当地,可是很不错的哦!我们职工过着幸福安稳的生活。”
“让我们想不到的是,客路镇政府欠糖业公司的钱还不上,雷州法院竟然不告知我们油料厂就把我们30多名职工200多名家属赖以活命的房地产查封,后来又给强占、拍卖还了镇政府的债务了。”油料厂职工代表陈龙激动地说:“我们油料厂与镇政府没什么关系,不是隶属关系,与镇政府的债务也没有任何关系,自建厂起,我们就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独立法人企业!”
“镇政府欠债,雷州市法院却将与其无关的我厂房地产拍卖偿债”
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资料显示,客路镇政府欠雷州糖业公司140万元债务一时无力偿还,糖业公司将镇政府起诉至雷州市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法院在2000年10月20日,查封了油料厂的厂房。
“雷州市法院查封我们油料厂,并没有告知我们,是偷偷进行的!我们对雷州市法院审判糖业公司诉镇政府的案子也是一无所知。”叶为光气愤地说:“直到2001年我们才知道,其实镇政府的领导也被蒙在鼓里。”
“2001年雷州市法院执行局的人在我们油料厂的墙上张贴《拍卖公告》,拍卖的是客路镇中华路35号房地产,而不是客路镇中华路10号的我们油料厂。我们就没当回事儿。1个多月后,执行局的人才告诉我们,将要拍卖我们油料厂。油料厂与镇政府及其债务没有任何关系,我们与糖业公司也没有债务关系,雷州市法院凭什么拍卖我们的财产?我们赶紧以客路镇中华路10号的二楼房产是油料厂的而不是镇政府的为由,向雷州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认为,叶为光与镇政府签订了《承包合同》,该房地产就是镇政府的,就驳回了油料厂提出的执行异议。”陈龙手指2002年1月29日雷州市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说。
“当年,我与镇政府签订《承包合同》的原因,是镇政府企管办要收取管理费,我只能配合签了这个《承包合同》。”叶为光无奈地说:“但是,不管我怎么向法院解释,都没人听。”
“2002年4月,雷州市法院执行局的局长柯某某、法官郑某某带着20个法警,突然冲入我们油料厂,将正在忙于生产工作的职工全部赶出厂房,还将楼上的职工家属及其子女全部赶出房间,没有给任何安置,造成职工和家属100多人无家可归……”叶为光称,“我们经过近50年的辛劳创业所积累的财产,就这样被抢夺了,我们一无所有了!”
“雷州市法院执行局将我们赶走后,就着手拍卖油料厂,我们又向雷州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查封停止拍卖。”叶为光称,“2002年8月,雷州法院依据伪造的我的《谈话笔录》等证据,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我们的执行异议,本案继续执行。”
“他们在《民事裁定书》里说,在对我取证时,我证实客路镇中华路10号房地产属于客路镇政府所有。这怎么可能?我们怀疑这是雷州市法院执行局某法官伪造的!这内容是某法官手写的,不是我说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是他签的‘叶伟光’,我叫‘叶为光’,我怎么能把自己的名气搞错?!”叶为光手指该落款日期为2001年3月28日,谈话人为郑某某、苏某的《谈话笔录》说:“此后,我多次强烈要求对重要证据——《谈话笔录》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该证据中我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其内容也并非本人所述,从而证实此证据是伪造的、无效的证据,但都没人理我!”
(右图为签名为“叶伟光”的谈话笔录,左图为请求对该签名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书)
“无奈之下,我们向湛江市人大等单位求救,陈智委员接待了我们。他听取了我们的情况后,很重视这个问题。”叶为光称,“他亲自到客路镇找到镇党委周书记等领导说明情况,反映我们的诉求。”
客路镇人大:雷州市法院错误查封、拍卖油料厂房产;湛江市人大原常委:错了就该纠错,但十几年过去还不纠正
“大约在2002年底,油料厂有三、四位职工来到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油料厂的财产被雷州市法院错误查封、拍卖等事情。”陈智在接受采访时称,“我了解情况后,就到雷州市人大常委会找到了有关领导,并一起到客路镇政府。”
(陈智接受记者采访)
“我问镇党委周书记雷州市法院拍卖油料厂的财产是怎么回事,为什么拍卖人家的财产后不给安置职工。周书记等有关同志做出说明:油料厂与镇政府没有一点关系。我问他们是否拿油料厂当抵押物了呢,他们说贷款是客路镇政府的事儿,跟人家企业没有什么关系。他们还说,法院的拍卖是保密的,镇政府对此一无所知。”陈智称:“至于为什么拍卖后不安置职工,客路镇政府对此无法解释:因为应该是谁拍卖谁负责安置。本来油料厂的财产,就与镇政府无关,雷州市法院拍卖其财产用来偿还客路镇政府欠雷州糖业公司的债务就是错误。我说那按你们的说法是法院搞错了,那你们就给法院一个情况说明,把事情说清楚。后来,他们召集相关领导开会,经过研究,在2003年1月22日形成了客路镇人大发给雷州市人大的2003年1号文件(抄送给了雷州市政府、雷州市法院等单位)。”
(1号文件)
1号文件即《关于雷州市人民法院错误查封拍卖客路油料厂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报告》载明:我镇政府与油料厂的财产和土地权属不仅没有关系,而且在与雷州市糖业公司贷款时也没有把此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该厂的法人代表为叶为光和30多名职工,与我镇政府没有人事和工资待遇关系,而该厂与雷州市糖业公司也没有债权债务纠纷,若雷州市法院强制查封和拍卖该厂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我镇认为属于非法侵权行为,并由此将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害于保一方平安的共同利益。鉴于上诉情况恳请雷州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从速,依法过问此事,纠正执法人员的错误行为,避免导致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的发生。
“这1号文件发出后,我认为既然雷州法院错了,那么由雷州市人大监督雷州法院纠正错误就好了。因为我在2003年6月退休后就不再抓这个事了。”陈智称,“我在广州生活了10多年,于2015年回湛江以后,油料厂的人又找到了我,他们说他们向湛江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又被驳回。这么多年,雷州市法院找各种理由各种借口一直拖到今天也不纠正错误,现在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了。我不能理解啊,这十几年过去了,怎么还没有解决啊?!”
“我两次找到雷州市法院,向他们说明情况:贷款是客路镇政府的事情,跟油料厂没有任何关系。2002年8月,雷州法院依据伪造叶为光的《谈话笔录》和叶为光等与客路镇政府签订的《承包合同》做出民事裁定驳回了他们的执行异议,执行了他们的财产,但这两个证据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陈智称,“因为《承包合同》是虚假的、叶为光的《谈话笔录》是伪造的。”
“镇政府已经说清楚了叶为光等与镇政府企业办签那份《承包合同》的原因是为了收点管理费。我问:如果合同是真的,那么按合同一年承包费1万元计算,5年就是5万,你们调查账目了吗?他们说没有。那么,你们有没有证据证明这合同有法律效力呢?他们说没有。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怎么能作为判决的依据?!”陈智称,“另外,叶为光多次向法院申请对那份《谈话笔录》的签名进行司法笔记鉴定,你们为什么不去鉴定?!雷州市法院的领导知道那份《谈话笔录》是执行的郑法官搞的。他们说,郑法官人已经去世了,再追究没意义,鉴定也没有意义,就不要鉴定了。我问他们,不做笔记鉴定,还能认定这份材料是事实吗?!他们说不能。既然不能,那么,法院怎么能把它当做判决的依据呢?!那么,你雷州市法院执行局凭什么执行人家油料厂的财产为客路镇政府偿还债务呢?!”
“客路镇政府的态度也很明确:油料厂与镇政府没有任何关系。在2016年5月27日法院召开的听证会上,镇政府领导又一次在听证会上说明油料厂财产不是镇政府的。”陈智称,“5月30日,镇政府给雷州市法院出具了《关于雷州市客路油料加工厂房屋和土地使用情况说明的函》。”
该函载明:1988年我镇向雷州市糖业公司贷款,支持农村大力发展种植甘蔗,但由于各种原因我镇无法偿还雷州市糖业公司全部贷款,尚欠140多万元,为了实现债权糖业公司起诉了客路镇政府。该案件审理中,油料加工厂并不是案件当事人,完全与案件无利害关联,可市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错误查封了油料厂位于客路镇中华路10号的厂房及职工宿舍,且当时并没有任何法律文书送达给油料厂。在贵院执行查封程序过程中我镇政府也出函向雷州市人大说明了贵院所查封的油料厂的房产不属于我镇财产,并请求市人大对贵院查封、拍卖行为进行纠正,但贵院并不采纳。鉴此,为了澄清事实,我镇政府有责任说明事实:油料加工厂的财产包括土地及职工与我镇并没有关系,属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贵院所查封的房产属于油料加工厂自筹资金建设的,我镇政府从未出资建设,而且,油料厂与雷州市糖业公司并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在贷款时并没有把油料厂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2001年1月8日,贵院在未深入调查及征得油料厂职工的同意下,将该厂位于中华路的职工宿舍及厂房进行查封并作拍卖作为雷州市糖业公司贷款。有悖于事实和法律规定。鉴此,根据《企业法》第38条的规定,现申请贵院尽快启动法律程序予以纠正原错误执行油料厂财产的案件。
“事实如此清楚,我真的不明白雷州市法院为什么不纠错?!”陈智称,“难道法院不应该给油料厂一个交代吗?!”
“16年维权,却要不回我们的财产,我们太苦了!”
“我们的财产被拍卖被抢夺,我们油料厂近200人被迫带着妻儿回到已经离别近50年的农村老家,但却无房无地,只好靠打短工谋生度日,还受到乡亲的嘲笑:在外边工作几十年,连房子都让人卖掉了。16年来,我们无数次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却没有结果。”叶为光称,“由于长年奔波,总是有病无钱医治,当年的32名职工已经病死9人,残疾2人!”
“但雷州市法院就是不纠正错误。他们还一再纠缠客路镇政府让他们承认油料厂是镇政府的企业,16年来镇政府始终坚持原则,拒不配合他们。”陈龙称,“我们在16年的时间里,不停地复议,还坚持申诉,但没有得到一次正式的开庭审理。今年年初,我们申诉到了湛江市中院,湛江市中院受理,但至今无下文。”
“我们太冤了!”陈龙称,“第一、油料厂既不是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也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与(2002)雷法执字第102号执行案没有任何法律利害关系,更没有被判决的执行法律义务。你雷州市法院凭什么查封、拍卖人家的财产?!第二、你雷州市法院对油料厂采取保全措施后,为什么没有任何法律文书送达油料厂,这属法律程序违法,也剥夺了油料厂提出异议的诉讼权利,导致该厂当时既没有获知财产无辜被违法查封,也没法行使诉讼权利提出查封异议。第三、对于雷州市法院执行油料厂的房屋,客路镇政府及镇人大也出文证明中华路10号房屋不属于客路镇政府,同时油料厂也提供了大量有关属于油料厂财产的依据(工程发包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单据等),可执行法官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并在此情况下,强行执行拍卖去损害案外人的合法财产。第四、当时市价四五百万元的油料厂,为什么不评估就以40余万元的价格给拍卖了,叶为光等人找到法院恳求他们,我们油料厂自愿拿出40.33万元,你们把房产留给我们,但你们坚决不同意。为什么?第五、雷州市法院拍卖油料厂房产后,没有给职工任何安置和补偿,导致多名职工生活无着,凄惨离世,健在的多人依然生活困苦!”
“我今年已经80岁了,我们油料厂健在的21名老职工大多都已经八九十岁,但雷州市法院就是不纠错、不解决问题,我们还要等多久?”叶为光称,“在我们有生之年,还能等到雷州市法院把他们错误执行走的房产归还给我们的那一天吗?”
雷州市法院未予回应
为了求证油料厂一方所反映的问题,2019年7月9日,记者来到了雷州市法院。颇费了一番周折,研究室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女性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
记者出示了记者证、单位介绍信后表明来意,请她联系相关人员,尽快回应油料厂所反映的问题。
直到7月17日,记者仍然没有收到来自雷州市法院的音讯。为了听到对方的声音,记者再次拨打了雷州市法院研究室的电话。记者请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告诉院领导,如果想回应,务必在当天下午下班前给记者打电话。
但直至截稿,记者未得到来自雷州市法院的任何消息。
雷州市人大办公室:我和领导都是后来的
客路镇人大在给雷州市人大的(2003)1号文件里称,“若雷州市法院强制查封和拍卖该厂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我镇认为属于非法侵权行为,并由此将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害于保一方平安的共同利益。鉴于上诉情况恳请雷州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从速,依法过问此事,纠正执法人员的错误行为,避免导致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的发生。”那么,对雷州“一府两院”负有监督责任的雷州市人大,在接到该文件后,有哪些具体行动呢?据油料厂的职工反映,他们曾经去找过雷州市人大,但没人管。
7月17日,记者联系了雷州市人大办公室的陈主任。
记者表明了身份、说明了意图。
他说要向领导汇报,他让记者在7月18日再联系他。
7月18日,记者拨打了陈主任办公室电话,一位男士告诉记者,陈主任不在办公室。记者立即拨打了陈的手机,无人接听。记者立即发短信请他回电。
过了几个小时,依然未接到陈主任的电话。记者又拨打了他的电话。
“我不知道找谁。”他说。
“你去找领导!”记者回应道。
“我和领导都是后来的。”他说。
雷州市人大办公室陈主任的这个答复让记者不解:人大负有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即便你和领导都是后来的,难道就不可以查问一下吗?这起关系到近200名油料厂的职工和家属的基本生存问题的执行案,为何长达16年没有任何结果?叶为光等耄耋之年的老职工等盼望了半年之久的湛江市中院的开庭,何时才能开庭呢?
7月15日,记者曾到湛江市中院询问相关情况,但直到7月18日依然没有得到消息。记者于是给该院研究室打电话,被告知“还要等一下”。
叶为光等老人盼望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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