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银行又给我承诺,称只要我有1800万元打进广发银行杭州分行的账户,我就能马上将1800万元汇票贴现。因此我找人借了1800万,并在广发银行杭州分行3楼签订借款合同。但等我把钱打进银行账户,银行却不让我贴现了。”
廖先生表示,后来事情越来越糟。先是山东如意集团在杭州当地报刊刊登声明,表示4张共计18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作废,同时又对凤凰棉业公司提出刑事控告,指廖先生涉嫌变造金融票证。“与此同时,银行又屡次不兑现承诺,导致我又欠了别人1800万元。”廖先生表示,凤凰棉业目前仍正常运营,但此次经济纠纷造成资金紧张,给经营带来一定影响,希望广发行尽快拿出解决方案。
广发行 希望对方走司法途径
8月10日上午,记者赶到位于杭州市延安路的广发银行杭州分行。
在大厅门口贴出的一张“告示”称:“凡因涉及凤凰棉业有限公司商票贴现纠纷的人员,如有未解决之争议事项,可通过正常的行政投诉、信访途径或司法途径维权。”告示还写道:“若再发生强行进入我营业办公场所破坏经营秩序的,本行将不得不依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清场措施。”告示时间为7月24日。
分行办公室邵先生接待记者时表示,与凤凰棉业的纠纷问题统一由办公室总经理助理陈先生负责回应媒体,由于陈先生10日已赴外地出差,暂时无法取得联系。邵先生还提供了一份由分行发给当地媒体的打印函件。函件称:“对于凤凰棉业有限公司相关的信息,系该公司与浙江东洲实业、山东如意集团以及民间借贷者之间的经济纠纷,我行仅作为票据结算单位而被涉及其中,不存在对凤凰棉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廖某欺诈或诈骗的事实,杭州市各级政府已介入调查此事,在7月28日由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协调会上,有人散发过类似资料,其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被有关领导制止。”“对纠纷我行始终坚持合法、合情、合理、妥善处理的原则,依照政府通过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必要时我行可依法追究污蔑、诽谤的责任。”
广发银行杭州分行的媒体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方面不存在对凤凰棉业欺诈或诈骗的事实,廖先生的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该负责人表示,至于事件操作层面的问题,会在核实之后与记者进行沟通。
而当记者联系到事件当中与廖先生接洽的银行工作人员时,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对事件进行评论,希望记者通过银行宣传部门去了解情况。
截至目前,信访、公安、维稳办等政府机构已出面进行协调。广发行希望对方通过正常司法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山东如意集团
“如意集团是受害者”
其后,记者致电山东如意集团财务负责人,该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已经很久没有跟廖先生联系。
该负责人表示,“这件事情是他们两家的联合诈骗。至于广发银行杭州分行所说,这件事情是如意集团、凤凰棉业和民间借贷者之间的事情,这是不可能的。”
当记者问及如意集团有没有在事件中受到损失时,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意集团差一点就遭受损失。当时,如意集团和凤凰棉业公司签了合同,但后者一直没给我们发货。”
而对于事情的具体经过,该负责人表示,“这些话不要问我,他们自己做了什么非法的事情,就去问他们。他们是在联合诈骗,我们不可能参与,如意集团就是受害者。”
政府介入下城区信访局:将由权威部门为此事定性
8月11日,杭州市下城区信访局黄庆芳副局长就广发行、凤凰棉业经济纠纷一事接受了记者采访,此前他曾多次主持召开双方的调解会议。他向记者表示,这一事件在未被权威部门定性的情况下,信访局将其视为一起民事纠纷。如存在诈骗、违规等行为,各方都可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正常渠道来解决。而目前信访局仍希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广发行、凤凰棉业等各方的正式协商会议已召开至少3次,虽然广发行和凤凰棉业都采取了积极配合的态度,但各方说法不一,这个结还难以打开。
黄副局长坦言,双方的纠纷非常复杂,涉及诸多专业的金融工具,在调解过程中花了大量精力。目前信访局已向杭州市政府汇报了此事,市政府非常重视,肯定了信访办采取的调解做法。接下来信访局仍将继续“搭台”,并将由权威部门为这起事件定性。如协商不成,相关各方的各种诉求可分别向公安、经侦、法院和银监局等部门寻求支持。
黄副局长向记者透露,广发行曾提出一套解决方案,建议由山东如意集团并购凤凰棉业,或者如意集团与凤凰棉业合作开展棉花贸易。然而如意集团却表现冷淡。黄副局长称曾多次给如意集团打电话,希望他们前来参加协商会议,但如意集团表示已对杭州方面失去信任,故并未前来参会,“并购”方案也就成了空谈。
而另一个“贷款”方案也无法推进。黄副局长曾向广发行提议,希望他们向凤凰棉业提供贷款,以解决凤凰棉业眼下的资金困境。据称广发行方面并未拒绝,但提出要求凤凰棉业提供足够的担保。而廖先生认为难以继续与广发行合作,也不相信可以及时拿到贷款。
律师说法法律人士:伪造票据关系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智红律师表示,现行《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伪造票据关系的,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曾智红律师表示,具体在本案中,如果廖先生的确是因为轻信东洲实业的董事长何某,伪造交易关系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并进行贴现,何某最后恶意逃避付款,何某应当为票据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廖先生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为其行为承担向银行付款的民事责任。同时,商业银行在票据贴现时,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其对票据关系的审查义务,审查不严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曾智红律师表示,廖先生提到的银行明知没有真实交易关系仍然促成票据关系成立的事实存在的话,银行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此外,票据关系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记者手记
信贷潮中的悲剧
虽然记者与事件涉及各方都进行了沟通,但在各方的讲述中,事件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多个版本。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权威部门介入并对整个事件进行调查、定性之前,复杂的来龙去脉还有待厘清,真相一时之间还很难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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