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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时间: 2014-08-21 15:22 作者:浙江新闻 来源:网络整理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办公室、法制处、登记注册处、企业监督管理处(私营个体经济监督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市场监督管理处、合同监督管理处、商标监督管理处、

近年来,面对新的形势,东莞市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监督管理电子网络经营行为。

(六)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工作。

(七)组织管理广告审批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八)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办理合同鉴证,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九)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十)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管理拍卖行为。

(十一)对企业名称、驰名和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十二)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独资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三)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协会、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加挂信息中心牌子)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草拟重要文件,负责机关文电、机要、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负责全系统档案、信息、新闻、信访、统计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全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领导班子、外事、社会保险等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系统教育培训和发展规划;指导系统基层建设和评选表彰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三)财务科

研究拟订财务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措施;编制经费预算方案及审查决算方案;组织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

(四)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的监察、纪检和行风建设、廉政建设工作。

(五)机关党办

负责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会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共青团、计生等工作;

(六)法规科

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

(七)经济检查科(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合署办公,并加挂打击传销办公室牌子)

组织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违法直销、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组织、监督、协调本系统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工作;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

(八)登记注册科(加挂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科牌子)

负责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按照授权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及国(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依照法规规定发布登记公告;指导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政策。

(十)企业监督管理科

负责管辖范围内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无照经营;负责本局登记注册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年检、验照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指导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九)市场合同管理科

组织监督、管理各类市场和经纪人、经纪机构;组织指导对各类市场进行专项治理;组织对各类市场及各种商品展销活动的注册登记工作;指导协调工商所市场巡查工作;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文明市场活动;研究拟订合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合同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监制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办理合同鉴证,调解合同争议,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十一)商标广告管理科

组织对商标和特殊标志的使用以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监督管理;负责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批印制商标单位,负责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的工作;负责著名商标的推荐、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广告经营资格登记工作;监督管理各类广告活动;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二)督察队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事项进行现场监督;受理现场督察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来电中对有关行政效能和廉政勤政的举报、投诉;承办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需要督察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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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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