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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场调节价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公布实施

时间: 2014-08-15 23:17 作者:浙江新闻 来源:网络整理

《杭州市市场调节价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公布实施

  • 发布时间:2013-11-22
  •   
  • 浏览次数:430 次
  •   
  • 文章索引号:A048-2013-6-0319
  • 10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75号令,公布《杭州市市场调节价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市场价格监管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针对经济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情况,杭州市物价局在做好日常价格监管的同时,积极探索制定一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地方价格法规,为加强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011年初开始,杭州市物价局在市法制办的指导下便开展了杭州市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方面的立法调研工作,借鉴参考其他有关省、市对放开商品价格立法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形成《杭州市市场调节价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初稿,此后在全市价格系统内反复征求意见建议并专题研究完善,期间又多次组织召开《若干规定》专家论证会和征求意见建议会,邀请学术界、政府法制、人大、法律、省市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和提出意见建议,从中采纳和吸收了一些重要意见和建议,对《若干规定》进行多次修改,先后数易其稿,最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共23条,并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规的出台一是为价格部门开展市场调节监管提供了立法依据。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加强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和分工,有利于相关单位和部门上下联动、分工协作、落实责任,为价格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是对经营者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和必须禁止的几种不正当价格行为等做出规定。在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基础上,就服务行业收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要求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金额。还应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优惠方式等主要信息。结合当前价格热点,对电子商务交易价格行为监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按一般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外,还应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优惠方式等主要信息。

    三是丰富了价格调控手段。《若干规定》对价格监测预警制度、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等做出规定,就我市在全国首创的两个联动机制做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困难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适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临时价格补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使其生活水平逐步得到改善,通过立法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撑起保护伞。

    为有效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发挥着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的重要作用,《若干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及监测定点单位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价格监测开展。

    四是丰富了价格监管手段和方式,《若干规定》提出要求价格部门应当针对放开商品和服务建立包括价格争议调解、价格信息服务、价格信用档案、价格认证等价格服务制度。

    五是明确了定价权所对应的法律责任。《若干规定》对经营者、行业组织、价格主管部门等有定价权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上一篇:]杭州市市场调节价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下一篇:]为什么要制定《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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