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时评
从利比亚、叙利亚等国事变审视国际法所面临的困惑
华政马丁
2011年是国际社会极为动荡的一年,一些北非及西亚国家都发生了剧烈的政权变更。埃及爆发了大规模的民众示威,导致了穆巴拉克总统的下台;也门反政府武装数度攻击首都,逼迫萨利赫总统宣布交权。而最令国际社会震惊的大事就是利比亚原政权的倒台及卡扎菲之死,临近年末叙利亚政府又将面临着同样的遭遇和命运。这些国家的巨变对国际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也带来了许多令人困惑的国际法问题。
困惑之一:政治制度到底是属于内政的范畴还是国际法规制的对象?
这些国家要论共性,那就是它们都属实行“独裁”制度的国度。甚至更早的伊拉克,假如所谓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与“基地组织”有牵连的因素可以被排除的话,美国对之进行军事攻击的潜在理由也包括了萨达姆实行“独裁”政治。
笔者并不认为“独裁”是好东西,但“独裁”能否作为西方国家对这些国家进行干涉、制裁、鼓动内乱,甚至进行军事介入的理由吗?
从近代国际法体系创立之初起,不干涉内政原则始终是一项被各国普遍认同的基本法律原则,《联合国宪章》更是明确将之列为七项基本原则之一。所谓“内政”,按一般理解是指“未经国际法确定为某国的国际义务而可由该国自由行使的任何事项”。在学术上区分“内政”和“非内政”的界限,就是看某国在相关事务上是否已经承担了“国际义务”,如果没有承担这种义务,也就意味着在该事项上可由该国自由行事,纯属内政。
一国究竟实行民主制还是独裁制,这在国际法上并未给国家规定有明确的义务,换言之,各国在政治制度的选择上没有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应该属于“内政”的范畴。因此,从法理上看政治制度不是国际法规制的对象,“独裁”不是西方国家可借以进行干涉的理由。
西方国家动辄以政治制度为借口而对他国进行干涉,试图将它们所奉行的民主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之中,建立所谓政治上的“国际一体化”,确立所谓政治上的“国际治理”体系,将各国国内的政治制度也纳入国际法规制的范围。但是,国际法在本质上属于国家间协议的产物,在各国未就政治制度受国际法调整形成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政治制度上的“国际一体化”和“国际治理”只能是西方国家的一厢情愿,根本无法成为有效的国际法准则。在缺乏相应国际法准则情况下,西方国家以“独裁”为由对他国进行干涉应该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当西方国家指责他国“独裁”时,它们是否想到将自己的想法和制度强加给别国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独裁”?!当它们口口声声要求建立民主体制时,它们是否想到干涉别国内政、肆意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民主精神?!
困惑之二:弹压普通民众与镇压反政府武装是否有明确的界线?
西方国家对北非及西亚国家事务的介入,另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这些国家都发生了镇压民众的严重“人道主义”灾难。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如果一国对普通民众实施滥杀属于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即犯有“反人类罪行”,应当承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在此情形下,他国对之采取介入行动属于正当、合法的制裁行为。如果一国发生了内战,政府对反政府武装采取军事行动,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正常的交战行为,只要政府按照战争法规行事,就不属违法行为。在此情形下,他国则无权介入,介入就是干涉内政。
但是,普通民众与反政府武装以及“弹压”与“镇压”在国际法上并无明确的区别标准,在实践中也较难加以区别。从一般情况看,手无寸铁的游行示威民众是普通民众,而有武装的民众应属反政府武装,那么在手无寸铁的游行示威民众中夹杂有持武器的民众该如何对待呢?同样,一般看来非伤及人命的压制手段可以看做是“弹压”,而以危及人身安全攻击行为进行压制就是“镇压”,那么这个“度”又该如何把握呢?事实上一场反政府的活动从普通民众示威开始,逐步演化为暴力冲突,再进一步发展成推翻政府的武装暴乱,几乎是许多国家发生政治巨变的一般规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把握好实施压制措施的“度”其实是很困难的,弄不好就会超限而被视为镇压普通民众的非法行为,并因之而遭致西方国家的制裁。
从报载消息分析,利比亚和叙利亚的内乱几乎都是延着这样一条轨迹走过来的:先是民众举行反政府示威游行,随即政府进行弹压(阻止及抓人),再演变为某些民众的武装暴乱,再后政府军队出面进行武力镇压。按此情形看,两国政府所做的并没有超越一般国家对待反政府活动所采取的正常措施范围,也不比任何西方国家对待民众内乱做法更过分、更厉害。
美国政府对待“占领华尔街”的民众同样也进行弹压,用辣椒水喷射普通民众。英国政府、意大利政府对待暴乱民众同样也派军队驱赶、抓人,发射催泪弹、橡皮子弹以对抗。如果这些国家的民众用武器进行攻击,相信西方国家政府同样也会进行武力镇压。回顾当年洛杉矶发生的黑人暴乱,美国政府就采取了武力镇压措施。那么,为什么利比亚和叙利亚的做法就被西方国家视为“人道主义”灾难而要进行干涉呢?显然,西方国家对人对己采用了双重标准。
笔者认为,从公平合理考虑必须在国际社会对弹压普通民众和镇压反政府武装加以明确规定,并以条约来划分清楚彼此的界限。如果没有这个界限,势必导致西方国家滥用制裁措施,肆意干涉别国内政,最终结果是侵害弱小国家的主权,破坏了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地区间甚至国际社会的和平及安全,其必将贻害无穷。
困惑之三:联合国、欧盟、非盟、阿盟在有关事变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合规?
在北非及西亚国家的巨变中,联合国、欧盟、非盟、阿盟都出了面,而且起了一定的“作用”。在利比亚事件中,非盟竭力施压,欧盟策动法意等国实施武力干涉行动,联合国安理会则先后达成了1970号决议及1973号决议,给予了西方国家对利制裁乃至实施军事行动的某种“特许”。在叙利亚事件中,则改成了阿盟竭力施压,联合国安理会达成了对叙制裁的决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则形成了对叙施加巨大政治压力的“谴责”。
联合国是维护国际社会集体安全的重要机构,主要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其它的职权应该是在协调国际关系、制止侵略行为、促进争端的和平解决、促进国际合作等事项范围内,根本就无权介入主权国家的内政事务。《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对此明确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安理会是联合国的执行机构,是联合国体系内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其作出的决定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接受并予以执行,但从宪章为其规定的职权看,主要职责也是在制止侵略行为和促使争端和平解决方面,并不涉及会员国的内政事务。从这些角度看,联合国及其安理会介入利比亚和叙利亚事变,在宪章中无法找到合理、合法的依据,应当属于其超越权限的行为。
欧盟是欧洲国家间的区域性组织,其调整国际关系的范围应该局限于其欧洲领地之内,北非及西亚事务与其毫不相干。因此,欧盟如此介入利比亚和叙利亚政权更替,更有多管闲事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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